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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對我國企業排污狀況自行監測現狀調查,以及國外企業自行監測的發展歷程分析,對我國企業當前自行監測工作現狀、存在問題及原因進行了深入分析。目前,我國重點企業中約有67%的企業開展了自行監測;開展自行監測的企業中,80%的企業采用自動監測方式,20%的采用手工監測方式;不同類別的企業中,污水處理廠自行監測開展率最高,達到了96%;從區域分布上分析,東、中、西部地區自行監測開展率分別為72%、62%、64%;從行業類別上分析,紡織、化工行業自行監測開展率較高,達到了80%以上。當前,我國企業自行監測工作還存在著企業自身積極性不高、自行監測行為不規范等問題,因此,必須盡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積極培育監測市場、加強對企業自行監測行為的業務指導,以規范自行監測行為,全面推進環境信息公開。
1引 言
我國污染源監測工作開始于20世紀70末期,至今已有三十多年的歷程。監測方式主要為各級環保部門所屬環境監測站對轄區內各重點污染源進行一定頻次的監督監測,監測結果主要用于環境執法和排污收費,極少數大型企業也設立有環境監測站,對企業自身的排污狀況進行自行監測。污染源監測的初期,全國僅有3000家工業污染源列入到重點工業污染源普查范圍,“十一五”期間,為保證總量減排目標的實現,在國家減排專項資金支持下,將減排監測體系作為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三大體系的主要內容之一,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得以全面開展,納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數量從2008年的近8000家增加至2013年的15797家,企業類型包含了廢水國控企業、廢氣國控企業、污水處理廠、重金屬國控企業、規?;笄蒺B殖場等五種類型,監測方式為手工監測和自動監測相結合。與此同時,企業對排污狀況的自行監測也得到了較快發展,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穩步推進,如何規范引導企業自行監測工作,以及如何界定企業自行監測與環保部門監督監測之間的關系等問題都需要盡快明確。本文結合對我國企業排污狀況自行監測現狀調查,以及國外企業自行監測的發展,對我國企業自行監測的現狀、存在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為管理部門進一步推動并規范企業自行監測提出對策建議。
2我國企業自行監測現狀
2.1企業自行監測概念
企業自行監測,是指企業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要求,為了掌握自身的排污狀況、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行狀況、以及對企業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狀況,自行組織開展的環境監測活動。分為自承擔監測和委托監測,自承擔監測指企業依托自有人員、場所、設備,開展的監測活動;委托監測指企業委托其他檢(監)測機構,代其開展的監測活動。
其中,污染物排放監測,應對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污染物、廢氣污染物、廠界噪聲、固體廢物等開展監測,掌握排污狀況;污染治理設施的監測,應分別對各廢水、廢氣治理設施的進口和出口開展監測,掌握各種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行狀況;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的監測,應對企業周邊的地表水、地下水、環境噪聲、環境空氣、土壤等定期開展監測,以掌握自身生產排污是否對周邊環境造成影響,以及影響的程度。
2.2我國企業自行監測總體情況
2012年,為了解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行監測工作現狀,環境保護部曾對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開展了污染源自行監測能力調查,調查范圍為環保部發布的《2012年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環辦[2011]144號文)中的國控企業。參與調查的13352家企業中開展自行監測的有10285家,占67%,另有3067家國控企業尚未開展自行監測,占33%。
2.3 自行監測方式
開展自行監測的國控企業中,20%的采用手工監測,80%的采用自動監測,其中,采用手工監測方式的企業中,70%的企業為自承擔監測,30%的企業委托其他機構代為監測;采用自動監測方式的企業中,26%的企業自行運營自動監測設備,74%的企業由第三方機構運營其自動監測設備。
2.4不同類別企業自行監測現狀
參與調查的企業中,廢水國控企業中有70%的企業開展了自行監測,廢氣國控企業中有76%的企業開展了自行監測,污水處理廠中有96%的企業開展了自行監測,重金屬國控企業中有32%的企業開展了自行監測。
2.5不同區域企業自行監測現狀
除西藏未開展自行監測外,其余開展自行監測的各地區中,北京、天津、上海、江蘇、山東、貴州6個地區企業自行監測開展率在80%~100%之間以上,河北、山西、內蒙、遼寧、黑龍江、浙江、安徽、湖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甘肅、新疆、兵團16個地區企業自行監測開展率介于60%~80%,寧夏、青海、河南、江西、福建、云南、湖南、吉林、陜西9個地區企業自行監測開展率為60%以下。
從地域上分析,東、中、西部地區企業自行監測開展率分別為72%、62%、64%。
2.6不同行業自行監測現狀
參與調查的15個主要行業中,紡織、化工行業開展自行監測的比例較高,占80%以上。金屬制品、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電力熱力的生產和供應行業開展自行監測的比例較低,占50%以下。
3國外企業自行監測開展情況
美國EPA環境與健康國際合作科學小組1996年的一份報告《Environmental Compliance and Enforcement Capacity Building Resource Document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of Source Self-Monitoring,Reporting, and Recordkeeping Requirements》(污染源自行監測、報告與記錄保存要求的國家間比較研究報告)中對美國、英國、加拿大、德國、匈牙利、印度、墨西哥、荷蘭等國污染源自行監測中監測參數確定、監測方法、監測頻次、監測報告、質量保證等要求進行了詳細比較,總的來講,上述國家對自行監測工作的相關方面都做了詳細的要求。該報告中指出自行監測方法可包括連續自動監測、通過煙道采樣后再進行物理或化學分析的間接監測、替代監測、視覺或嗅覺監測、物料平衡等。廢氣自行監測參數有:SO2、CO、NOx、VOCs、PM、金屬、可見度、HCl等。在監測頻次方面主要根據設備的種類、企業規模、排放量等來確定。例如在加拿大,但污染物排放超出國家標準時會要求增加監測頻次,而在一段時間內未檢出某種污染物時可以降低監測頻次,以造紙廠和選礦廠為例,污染物的監測頻次從連續監測到每月監測不等,如BOD的監測需要每周3次,懸浮物則需要每天1次,急性毒性實驗需要每周1次,而pH、流量、電導率需要連續監測等等。在監測方式上企業可以自己建立實驗室開展監測,也可以委托企業之外的檢測機構開展監測。
在自行監測報告方面歐美等國家將報告分為三種情況:一是報告所有自行監測數據;二是報告與特定環境或發生事情相應的數據;三是不報告,只記錄。報告的頻次根據管理部門需要不同而設定,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是采用每年報告、或每一段固定時間報告,二是超標時報告;三是即時報告,例如發生事故時。
2007年世界經濟發展與合作組織的一份報告《technical guide on environmental self-monitoring in countries of eastern europe, caucasus, and central asia 》(東歐、高加索、中亞地區環境自行監測技術導則)中提到在該組織部分成員國內企業自行監測工作有著相當長的歷史,部分大型企業在20世紀70年代中期就已經建立了自行監測制度,該導則對其成員國內的企業自行監測工作提出了指導性意見,認為要求企業開展自行監測并報告是促使企業履行環境責任的重要方式,并能夠使有限的政府監管資源得到合理配置,并促進環境信息公開。該導則指出企業應當制訂自行監測草案,環境主管部門在適當的時候應該審查此方案,可以接受或否決此方案或要求該方案進行修訂。企業必須保證必要的技術力量、監測設備來保證監測方案所要求的自行監測活動,也可以由企業負責采樣,外部的實驗室負責分析樣品,在東歐、高加索、中亞等地區,企業委托外部機構進行監測或者選擇一個企業的監測實驗室承擔周邊幾個企業的自行監測是比較合適的一個方案。
關于自行監測的類型,該導則指出自行監測主要包括過程監測、排放監測、影響監測,其中過程監測的方案可有企業自行決定,排放監測和影響監測方案由環境主管部門決定,關于影響監測,并不要求所有企業都開展影響監測,而由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是否需要開展影響監測。
4我國企業自行監測工作面臨的主要問題
4.1 全社會對自行監測的重要性認識不夠
由于我國長期以來的環境管理,主要以行政管理為主,不注重發揮公眾、企業的作用,再加上相關法規不健全,因此對于污染源的監測,企業自身、社會公眾、甚至一些環保執法人員往往理解為主要是政府針對企業的監督監測,卻忽視了企業自身的環境保護責任和義務,對企業自行監測重要性認識不足,甚至認為可有可無,這種觀念嚴重影響自行監測工作進展,亟需得到根本的扭轉。
4.2自行監測工作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目前,在法律層面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廢水排放企業應當開展自行監測,但該法只適合于廢水排放企業,對于廢氣排放企業、固體廢物排放企業目前并沒有相關法律規定。
雖然我國《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環保規章中有也要求企業對自身排污狀況開展監測,但分散在不同的法律規定中,且規定內容過于籠統,往往是僅提出要開展自行監測,但如何確定監測項目、監測頻次、監測方法都沒有規定,缺乏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對于違規的責任沒有明確,環保部門也從未開展過執法檢查,導致自行監測工作進展緩慢。
4.3企業自行監測工作不規范
在我國已開展自行監測的企業中,大部分企業開展自行監測工作存在不規范現象,譬如監測人員不專業、監測分析方法不統一、監測儀器未校準、監測頻次隨意性強、監測結果發布不及時等現象。
4.4企業自行監測工作積極性不高
企業開展自行監測工作,需要配置相關的人員、耗材、儀器設備和監測場所,這樣就要耗費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由于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效益,企業往往從經濟利益角度出發,不愿意開展自行監測,或者不愿意在自行監測工作中投入過多資金,開展自行監測工作積極性不高,嚴重影響自行監測效果。
4.5自行監測面臨一些客觀困難
目前,企業開展自行監測工作的確存在一定的客觀困難。在監測人員方面,企業普遍缺乏監測技術人員,由于監測工作對人員素質要求較高,而在企業內部監測崗位因不能創造效益,待遇往往處于較低水平,因此很難聘請到合適的人員,不利于自行監測工作的健康發展。而在監測技術方面,缺乏專業的技術指導和技術培訓,使得監測技術參差不齊。
在委托其他監測機構代為監測方面同樣存在一定困難。一方面,委托監測的費用很高,許多企業難以承受。另一方面,許多地區環保部門所屬的監測部門以外的社會化監測市場尚不成熟,有的地區甚至連一家社會化的檢測機構都沒有。環保部門所屬監測站近年來政府指令性監測任務日益繁重,根本無暇顧及企業的委托監測,當企業自身不具備監測能力想委托其他機構代為監測時,找不到可以委托的監測機構。
5.規范企業自行監測的對策建議
5.1推進社會對企業自行監測工作的認識
企業生產是造成環境污染最主要的原因之一,企業自然應該成為改善環境的主力軍,充分發揮企業在環境保護工作的主觀能動作用,同時這也是企業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在污染源信息公開方面同樣需要充分發揮企業自身作用,大力推行自行監測,以充分保證公眾的環境知情權。我國《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環境監測管理辦法》都要求企業開展自行監測,因此開展自行監測也是企業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我們必須通過不斷宣傳,推進全社會對企業自行監測工作的認識,環保部門要加強對企業自行監測工作的指導和管理,推動企業自覺履行自行監測職責,改變環境保護由政府部門單向主導的局面,充分發揮企業在污染源監測工作的主觀能動作用。
5.2加快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企業不僅對廢水排放情況開展自行監測,對廢氣、固廢、噪聲等其他要素的排放情況同樣需要開展自行監測,但對于企業自行監測的法律規定,僅存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建議管理部門加快修訂完善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等相關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修訂過程中增加自行監測的相關內容,從法律上明確自行監測工作的責任主體和義務,同時加快《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的出臺,使企業全面開展各要素的自行監測均有法可依。
5.3培育社會化檢測市場,規范社會檢測行為
針對我國自行監測工作開展情況,以及自行監測工作面臨的主要問題,在今后一段時期內,社會化檢測機構在自行監測工作中將發揮重要作用。一方面由于環境監測工作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技術工作,除少數企業外,大部分企業都不具備專業設備和專業技術人員,為了開展自行監測必須采取委托監測的方式,同時當今社會化分工越來越細,一個地區在存在專業化檢測機構的情況下,并不需要所有企業都建立自己的監測機構來開展自行監測,由專業機構開展監測,有利于節約社會資源;另一方面環保部門所屬的監測機構都面臨著繁重的政府指令性監測任務,沒有精力承擔過多的企業委托監測,在此情況下部分地區的專業化社會檢測機構應運而生,可以預見,社會化檢測機構將在企業自行監測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因此,在目前許多地區尚缺少社會化檢測機構的情況下,建議相關部門盡快出臺相關配套法規,大力培育社會化檢測市場,規范社會檢測行為,使社會檢測機構更加規范有序的涉入企業自行監測工作之中,確保企業自行監測工作順利開展。
5.4加強對企業自行監測工作的管理和指導
根據我國企業自行監測工作開展的現狀,針對自行監測工作中存在的不規范現象,建議管理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企業自行監測工作的業務指導。同時為保證自行監測工作質量,可以采取組織企業相關監測人員和社會化監測機構相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推行監測人員持證上崗等手段,加強對企業自行監測工作的技術指導和質量控制,環保主管部門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幫助和指導企業開展自行監測,確保自行監測工作質量。
5.5發揮企業自行監測在環境信息公開中的作用
隨著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部分地區由于企業超標排污導致的污染事故呈多發態勢,環境問題突出,社會公眾的環境意識日益增強,對污染源信息公開的需求日益強烈。為了充分保障公眾的環境知情權,各級環保部門都加大了信息公開力度,而單純依靠環保部門的監督監測已經難以滿足公眾的需求,企業自行監測將成為污染源信息公開的重要補充,自行監測工作也將在環境信息公開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因此建議環保部門,要高度重視企業自行監測信息發布工作,加強管理和引導,規范企業自行監測信息的公開辦法和方式,充分發揮企業自行監測在環境信息公開中的作用,以多種形式和渠道滿足公眾的環境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