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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T 1939—2024
2024年03月,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發布了《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驗收與運行技術要求》(DB36/T1939—2024),自9月1日起實施。本文對該地方標準進行解讀,將部分要點進行梳理如下,供相關人員參考。
01 系統驗收 1、驗收工作由排污單位組織實施。 2、固定污染源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驗收必須包含建設驗收(含站房建設和設備安裝)、技術性能指標調試檢測、技術指標驗收、比對監測及主管部門聯網內容。
02 系統組成和功能要求 1、固定污染源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系統非甲烷總烴監測單元量程設置應不大于排放限值的3倍。其余滿足HJ1286和HJ1013要求。
03 監測站房要求 1、監測站房的基礎荷載強度應≥2000kg/m2。放置單臺機柜的站房長度應≥4m,寬度應≥3m。同一站房放置多套分析儀器的,每增加一臺機柜,站房面積應至少增加4m2(HJ1286要求站房面積≥2.5*2.5m2,每增加一臺機柜,至少增加3m2),便于開展運維操作。站房空間高度應≥2.8m,站房建在標高≥0m處; 2、監測站房宜設置可燃性氣體檢測報警器; 3、伴熱管與線纜進站房點應高于分析儀器防止出現“U”型管,接口做好防雨防漏防蟲; 4、監測站房內應配備不同濃度的有證標準氣體,且在有效期內。標準氣體建議采用甲烷和丙烷混合氣; 5、監測站房內明顯位置張貼運行管理制度,監測站房內放置設備操作指導書、使用維護規程以及運維臺帳等信息。 其余滿足HJ1286要求。
04 安裝要求 1、對于正常運行流速低于5m/s、排氣管道直徑≤150mm的廢氣排口需按照在線監測設備方具體要求進行相應改造; 2、對于具有不同工藝排放標準的煙道或管道一般要求分開監測,若匯總排口監測,則以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的排放文件要求執行。 其余滿足HJ1286要求。
05 技術性能指標調試檢測 1、因固定污染源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故障、固定污染源故障、斷電等原因造成調試檢測中斷,在上述因素恢復正常后,應重新開始進行為期72h的技術指標調試檢測; 2、對固定污染源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進行技術指標調試檢測時,零氣和標準氣體應通過預設管線輸送至采樣探頭處,經由樣品傳輸管線回到站房,經過全套預處理設備后進入氣體分析儀。 其余按照HJ1013和HJ1286相關要求執行。
06 技術指標驗收 固定污染源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技術指標驗收包括分析周期、系統響應時間、示值誤差、零點漂移、量程漂移和準確度驗收,操作步驟、計算公式和技術指標均按照HJ1286的相關要求執行。
07 比對監測 1、采用參比方法進行準確度驗收時,非甲烷總烴有效數據不少于9個,在同一氣體狀態下再取測試平均值與同時段固定污染源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平均值進行準確度計算; 2、根據HJ38進行比對監測,也可采用便攜式FID非甲烷總烴監測參比方法。便攜式FID非甲烷總烴監測參比方法應采用符合HJ1012標準要求的Ⅱ型儀器,包含便攜GC-FID色譜法和便攜催化轉化-FID法。 廢氣參數CMS技術指標驗收按照HJ75相關要求執行。
08 聯網驗收 聯網驗收內容和技術指標按照HJ75和HJ212相關要求執行。
09 運行維護與質控要求 1、至少每周檢查一次自動監測數據上傳情況。發現數據采集傳輸儀掉線,自動監測數據未能及時上傳,應及時上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說明掉線原因并將數采儀掉線期間的數據重新上傳; 2、固定污染源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系統的維修、更換,必須在48h內恢復正常運行,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期間,應采取人工采樣監測的方式報送數據,數據報送每天不少于4次,間隔不得超過6h; 3、固定污染源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系統測量污染物濃度超過系統量程時,應采取人工采樣監測的方式報送數據,數據報送每天不少于4次,間隔不得超過6h; 4、固定污染源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系統因維修、更換、停用、拆除等原因將影響系統正常運行情況的,運行單位應當事先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說明原因、時段等情況,遞交人工監測方法報送數據方案,并取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批準; 5、固定污染源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系統原始監測數據及記錄、操作日志、運維臺賬、比對和手工監測報告等記錄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視頻監控歷史數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個月。 其余按照HJ75和HJ1286相關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