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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修訂對照
編者按:近日,生態環境部印發新修訂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30號,以下簡稱《處罰辦法》)。
為方便廣大生態環境執法人員、環境法律工作者盡快學習掌握《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的有關要求,筆者整理了新修訂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與原《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的條文對照表,以饌讀者。
關鍵詞 | 《生態環境行政 處罰辦法》 | 《環境保護行政 處罰辦法》 |
第一章 總 則 | ||
【立法目的】 |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的實施,監督和保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 第一條 為規范環境行政處罰的實施,監督和保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
【適用范圍】 |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應當給予環境行政處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
【罰教結合】 | 第三條 實施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服務與管理相結合,引導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 第三條 實施環境行政處罰,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服務與管理相結合,引導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
【維護合法權益】 | 第四條 實施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應當依法維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對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 第四條 實施環境行政處罰,應當依法維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守相對人的有關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
【公正、公開原則】 | 第五條 生態環境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原則。 | 第五條【查處分離】實施環境行政處罰,實行調查取證與決定處罰分開、決定罰款與收繳罰款分離的規定。 |
【回避】 |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應當自行申請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 | 第八條【回避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回避: |
?。ㄒ唬┦潜景府斒氯嘶蛘弋斒氯私H屬的; | ?。ㄒ唬┦潜景府斒氯嘶蛘弋斒氯私H屬的; | |
?。ǘ┍救嘶蛘呓H屬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 ?。ǘ┍救嘶蛘呓H屬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 |
(三)與本案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 | ?。ㄈ┓?、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 |
?。ㄋ模┓?、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 符合回避條件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 | |
申請回避,應當說明理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回避申請及時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
| |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的回避,由該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其他負責人的回避,由該部門主要負責人決定;其他執法人員的回避,由該部門負責人決定。 | - | |
【法條適用規則】 | 第七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 第九條 當事人的一個違法行為同時違反兩個以上環境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條款,應當適用效力等級較高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效力等級相同的,可以適用處罰較重的條款。 |
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經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 ||
【處罰種類】 | 第八條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 第十條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
?。ㄒ唬┚?、通報批評; | ?。ㄒ唬┚?; | |
?。ǘ┝P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 ?。ǘ┝P款; | |
?。ㄈ嚎墼S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一定時期內不得申請行政許可; | ?。ㄈ┴熈钔.a整頓; | |
?。ㄋ模?strong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outline: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整治、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禁止從業; | ?。ㄋ模┴熈钔.a、停業、關閉; | |
?。ㄎ澹?strong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outline: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責令限期拆除; | ?。ㄎ澹嚎?、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 | |
?。┬姓辛?; | ?。]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 |
?。ㄆ撸┓?、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 ?。ㄆ撸┬姓辛?; | |
- | ?。ò耍┓?、行政法規設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 |
【責令改正與連續違法認定】 | 第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 第十一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及時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 |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可以單獨下達,也可以與行政處罰決定一并下達。 | 責令改正期限屆滿,當事人未按要求改正,違法行為仍處于繼續或者連續狀態的,可以認定為新的環境違法行為。 | |
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不適用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 | - | |
【執法資格】 | 第十條 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 |
第二章 實施主體與管轄 | ||
【處罰主體】 | 第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生態環境行政處罰。 |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環境行政處罰。 |
法律、法規授權的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等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生態環境行政處罰。 | 經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授權的環境監察機構在授權范圍內實施環境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關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 | |
【委托處罰】 | 第十二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 第十五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委托環境監察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受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其處罰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
受委托組織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 委托處罰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受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 |
【屬地管轄】 | 第十三條 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轄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行政處罰案件。 |
造成跨行政區域污染的行政處罰案件,由污染行為發生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轄。 | ||
【優先管轄】 | 第十四條 兩個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管轄。 | 第十八條 兩個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都有管轄權的環境行政處罰案件,由最先發現或者最先接到舉報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轄。 |
對管轄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指定管轄;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 ||
【管轄爭議解決】 | 第十五條 下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為其管轄的案件重大、疑難或者實施處罰有困難的,可以報請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 第十九條 對行政處罰案件的管轄權發生爭議時,爭議雙方應報請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
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經通知下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當事人,可以對下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管轄的案件直接管轄,或者指定其他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管轄。 | ||
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將其管轄的案件交由有管轄權的下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 | ||
【內部移送】 | 第十六條 對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案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理。 | 第二十一條 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案件,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理。 |
受移送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 受移送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 |
【外部移送】 | 第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案件,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和時限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 第十六條 發現不屬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轄的案件,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和時限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
對涉嫌違法依法應當實施行政拘留的案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海警機構。 | 涉嫌違法依法應當由人民政府實施責令停產整頓、責令停業、關閉的案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立案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 | |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 涉嫌違法依法應當實施行政拘留的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 |
對涉嫌違法依法應當由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的案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 | 涉嫌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移送紀檢、監察部門。 | |
- | 涉嫌犯罪的案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 |
第三章 普通程序 | ||
第一節 立 案 | ||
【立案程序】 | 第十八條 除依法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涉嫌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為,應當進行初步審查,并在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 第二十二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為,應當進行初步審查,并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
經審查,符合下列四項條件的,予以立案: | ||
?。ㄒ唬┯猩嫦舆`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 ||
?。ǘ┮婪☉敾蛘呖梢越o予行政處罰; | ||
?。ㄈ儆诒緳C關管轄; | ||
【立案條件】 | 第十九條 經審查,符合下列四項條件的,予以立案: | ?。ㄋ模┻`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到被發現之日止未超過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違法行為處于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
?。ㄒ唬?strong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outline: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有初步證據材料證明有涉嫌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為; | - | |
?。ǘ┮婪☉敾蛘呖梢越o予行政處罰; | - | |
?。ㄈ儆诒緳C關管轄; | - | |
?。ㄋ模┻`法行為未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追責期限。 | - | |
【撤銷立案】 | 第二十條 對已經立案的案件,根據新情況發現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立案條件的,應當撤銷立案。 | 第二十三條 對已經立案的案件,根據新情況發現不符合第二十二條立案條件的,應當撤銷立案。 |
【緊急案件先行調查取證】 | - | 第二十四條 對需要立即查處的環境違法行為,可以先行調查取證,并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和補辦立案手續。 |
【立案審查后的案件移送】 | - | 第二十五條 經立案審查,屬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轄,但不屬于本機關管轄范圍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屬于其他有關部門管轄范圍的,應當移送其他有關部門。 |
第二節 調查取證 | ||
【專人負責調查取證】 | 第二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登記立案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 第二十六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登記立案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 |
【協助調查取證】 | 第二十二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時,需要其他行政機關協助調查取證的,可以向有關機關發送協助調查函,提出協助請求。 | 第二十七條 需要委托其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協助調查取證的,應當出具書面委托調查函。 |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時,需要其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協助調查取證的,可以發送協助調查函。收到協助調查函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協助事項應當依法予以協助。無法協助的,應當及時函告請求協助調查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 受委托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無法協助的,應當及時將無法協助的情況和原因函告委托機關。 | |
【調查取證出示證件】 | 第二十三條 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 | 第二十八條 調查取證時,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中國環境監察證或者其他行政執法證件。 |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阻撓或者在接受檢查時弄虛作假。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 ||
【調查人員職權】 | 第二十四條 執法人員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 第二十九條 調查人員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
?。ㄒ唬┻M入有關場所進行檢查、勘察、監測、錄音、拍照、錄像; | ?。ㄒ唬┻M入有關場所進行檢查、勘察、取樣、錄音、拍照、錄像; | |
?。ǘ┰儐柈斒氯思坝嘘P人員,要求其說明相關事項和提供有關材料; | ?。ǘ┰儐柈斒氯思坝嘘P人員,要求其說明相關事項和提供有關材料; | |
?。ㄈ┎殚?、復制生產記錄、排污記錄和其他有關材料。 | ?。ㄈ┎殚?、復制生產記錄、排污記錄和其他有關材料。 | |
必要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暗查或者其他方式調查。在調查或者檢查時,可以組織監測等技術人員提供技術支持。 |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的環境監測等技術人員隨同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有權采取上述措施和進行監測、試驗。 | |
【調查人員責任】 | 第二十五條 執法人員負有下列責任: | 第三十條 調查人員負有下列責任: |
?。ㄒ唬Ξ斒氯说幕厩闆r、違法事實、危害后果、違法情節等情況進行全面、客觀、及時、公正的調查; | ?。ㄒ唬Ξ斒氯说幕厩闆r、違法事實、危害后果、違法情節等情況進行全面、客觀、及時、公正的調查; | |
?。ǘ┮婪ㄊ占c案件有關的證據,不得以暴力、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違法手段獲取證據; | ?。ǘ┮婪ㄊ占c案件有關的證據,不得以暴力、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違法手段獲取證據; | |
?。ㄈ┰儐柈斒氯?,應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 ?。ㄈ┰儐柈斒氯?、證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 |
?。ㄋ模?strong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outline: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聽取當事人、證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的陳述、申辯,并如實記錄。 | ?。ㄋ模Ξ斒氯?、證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的陳述如實記錄。 | |
【證據類別】 | 第二十六條 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證據包括: | 第三十二條 環境行政處罰證據,主要有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和計算機數據、當事人陳述、監測報告和其他鑒定結論、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等形式。 |
?。ㄒ唬C; | 證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行政執法和行政訴訟證據的規定,并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 |
?。ǘ┪镒C; | - | |
?。ㄈ┮暵犢Y料; | - | |
?。ㄋ模╇娮訑祿?; | - | |
?。ㄎ澹┳C人證言; | - | |
?。┊斒氯说年愂?; | - | |
?。ㄆ撸╄b定意見; | - | |
?。ò耍┛彬灩P錄、現場筆錄。 | - | |
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 - | |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 - | |
【立案前證據】 | 第二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立案前依法取得的證據材料,可以作為案件的證據。 | - |
其他機關依法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可以作為案件的證據。 | ||
【現場檢查(勘查)筆錄】 | 第二十八條 對有關物品或者場所進行檢查(勘察)時,應當制作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音像記錄。 | 第三十三條 對有關物品或者場所進行檢查時,應當制作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可以采取拍照、錄像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現場情況。 |
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應當載明現場檢查起止時間、地點,執法人員基本信息,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基本信息,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申請回避權利和配合調查義務情況,現場檢查情況等信息,并由執法人員、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 ||
當事人不在場、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執法人員應當在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中注明。 | ||
【現場檢查取樣】 | 第二十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現場檢查時,可以按照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現場采樣,獲取的監測(檢測)數據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 第三十四條 需要取樣的,應當制作取樣記錄或者將取樣過程記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可以采取拍照、錄像或者其他方式記錄取樣情況。 |
執法人員應當將采樣情況記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可以采取拍照、錄像記錄采樣情況。 | ||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取得監測(檢測)報告或者鑒定意見后,應當將監測(檢測)、鑒定結果告知當事人。 | ||
【監測報告要求】 | - | 第三十五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監測的,應當提出明確具體的監測任務,并要求提交監測報告。 |
監測報告必須載明下列事項: | ||
?。ㄒ唬┍O測機構的全稱; | ||
?。ǘ┍O測機構的國家計量認證標志(CMA)和監測字號; | ||
?。ㄈ┍O測項目的名稱、委托單位、監測時間、監測點位、監測方法、檢測儀器、檢測分析結果等內容; | ||
?。ㄋ模┍O測報告的編制、審核、簽發等人員的簽名和監測機構的蓋章。 | ||
【自動監測數據】 | 第三十條 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不得篡改、偽造。 | 第三十六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利用在線監控或者其他技術監控手段收集違法行為證據。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定的有效性數據,可以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證據。 |
實行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行業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數據進行標記。經過標記的自動監測數據,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 第三十七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對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標的證據。 | |
同一時段的現場監測(檢測)數據與自動監測數據不一致,現場監測(檢測)符合法定的監測標準和監測方法的,以該現場監測(檢測)數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 - | |
【電子證據】 | 第三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 - |
【證據的登記保存】 | 第三十二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執法人員可以對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 第三十八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調查人員可以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
情況緊急的,執法人員需要當場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的,可以采用即時通訊方式報請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人同意,并在實施后二十四小時內補辦批準手續。 | 情況緊急的,調查人員可以先采取登記保存措施,再報請機關負責人批準。 | |
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應當當場清點,開具清單,由當事人和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 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應當當場清點,開具清單,由當事人和調查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 |
先行登記保存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損毀、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 先行登記保存期間,不得損毀、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 |
【登記保存措施與解除】 | 第三十三條 對于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七日內采取以下措施: | 第三十九條 對于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采取以下措施: |
?。ㄒ唬└鶕闆r及時采取記錄、復制、拍照、錄像等證據保全措施; | ?。ㄒ唬└鶕闆r及時采取記錄、復制、拍照、錄像等證據保全措施; | |
?。ǘ┬枰b定的,送交鑒定; | ?。ǘ┬枰b定的,送交鑒定; | |
?。ㄈ└鶕嘘P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查封、扣押的,決定查封、扣押; | ?。ㄈ└鶕嘘P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查封、暫扣的,決定查封、暫扣; | |
?。ㄋ模┻`法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事實成立但依法不應當查封、扣押或者沒收的,決定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 ?。ㄋ模┻`法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事實成立但依法不應當查封、暫扣或者沒收的,決定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 |
超過七日未作出處理決定的,先行登記保存措施自動解除。 | 超過7個工作日未作出處理決定的,先行登記保存措施自動解除。 | |
【依法實施查封暫扣】 | 第三十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 第四十條 實施查封、暫扣等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并應當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
【中止案件調查】 |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中止案件調查: | - |
?。ㄒ唬┬姓幜P決定須以相關案件的裁判結果或者其他行政決定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其他行政決定尚未作出的; | ||
?。ǘ┥婕胺蛇m用等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 ||
?。ㄈ┮虿豢煽沽χ率拱讣簳r無法調查的; | ||
?。ㄋ模┮虍斒氯讼侣洳幻髦率拱讣簳r無法調查的; | ||
?。ㄎ澹┢渌麘斨兄拐{查的情形。 | ||
中止調查的原因消除后,應當立即恢復案件調查。 | ||
【調查終止】 |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調查無法繼續進行的,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調查終止: | - |
?。ㄒ唬┥嫦舆`法的公民死亡的; | ||
?。ǘ┥嫦舆`法的法人、其他組織終止,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受其權利義務的; | ||
?。ㄈ┢渌婪☉斀K止調查的情形。 | ||
【調查終結】 |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調查: |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結調查: |
?。ㄒ唬┻`法事實清楚、法律手續完備、證據充分的; | ?。ㄒ唬┻`法事實清楚、法律手續完備、證據充分的; | |
?。ǘ┻`法事實不成立的; | ?。ǘ┻`法事實不成立的; | |
?。ㄈ┢渌婪☉斀K結調查的情形。 | ?。ㄈ┳鳛楫斒氯说淖匀蝗怂劳龅?; | |
- | ?。ㄋ模┳鳛楫斒氯说姆ㄈ嘶蛘咂渌M織終止,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受其權利義務,又無其他關系人可以追查的; | |
- | ?。ㄎ澹┌l現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 | |
- | ?。┢渌婪☉斀K結調查的情形。 | |
【查審分離】 | 第三十八條 調查終結的,案件調查人員應當制作調查報告,提出已查明違法行為的事實和證據、初步處理意見,移送進行案件審查。 | 第四十五條 終結調查的,案件調查機構應當提出已查明違法行為的事實和證據、初步處理意見,按照查處分離的原則送本機關處罰案件審查部門審查。 |
本案的調查人員不得作為本案的審查人員。 | ||
第三節 案件審查 | ||
【案件審查的內容】 | 第三十九條 案件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 第四十六條 案件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
?。ㄒ唬┍緳C關是否有管轄權; | ?。ㄒ唬┍緳C關是否有管轄權; | |
?。ǘ┻`法事實是否清楚; | ?。ǘ┻`法事實是否清楚; | |
?。ㄈ┳C據是否合法充分; | ?。ㄈ┳C據是否確鑿; | |
?。ㄋ模┱{查取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 ?。ㄋ模┱{查取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 |
?。ㄎ澹┦欠癯^行政處罰追責期限; | ?。ㄎ澹┦欠癯^行政處罰追訴時效; | |
?。┻m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裁量基準運用是否適當。 | ?。┻m用依據和初步處理意見是否合法、適當。 | |
【補充或重新調查取證】 | 第四十條 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或者調查程序違法的,審查人員應當退回調查人員補充調查取證或者重新調查取證。 | 第四十七條 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或者調查程序違法的,應當退回補充調查取證或者重新調查取證。 |
【裁量要素】 | 第四十一條 行使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符合立法目的,并綜合考慮以下情節: | - |
(一)違法行為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以及社會影響; | ||
?。ǘ┊斒氯说?strong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outline: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主觀過錯程度; | ||
?。ㄈ┻`法行為的具體方式或者手段; | ||
?。ㄋ模┻`法行為持續的時間; | ||
?。ㄎ澹┻`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 | ||
?。┊斒氯耸浅醮芜`法還是再次違法; | ||
?。ㄆ撸┊斒氯烁恼`法行為的態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 ||
同類違法行為的情節相同或者相似、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相當。 | ||
【不予處罰】 | 第四十二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生態環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生態環境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 ||
【從輕減輕處罰】 |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 - |
?。ㄒ唬?strong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outline: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
?。ǘ┦芩嗣{迫或者誘騙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 | ||
?。ㄈ?strong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outline: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主動供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尚未掌握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 | ||
?。ㄋ模┡浜仙鷳B環境主管部門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 ||
?。ㄎ澹┓?、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
第四節 告知和聽證 | ||
【處罰告知和聽證】 | 第四十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當事人在收到告知書后五日內進行陳述、申辯;未依法告知當事人,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的,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明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 第四十八條 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關事實、理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 |
在作出暫扣或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的罰款和沒收等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 ||
【陳述申辯的處理】 |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材料歸入案卷。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 第四十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 |
不得因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 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 |
【啟動聽證條件】 | 第四十六條 擬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 - |
?。ㄒ唬┹^大數額罰款; | ||
?。ǘ]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 ||
?。ㄈ嚎墼S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一定時期內不得申請行政許可; | ||
?。ㄋ模┫拗崎_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整治、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禁止從業; | ||
?。ㄎ澹┢渌^重的行政處罰; | ||
?。┓?、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 ||
當事人不承擔組織聽證的費用。 | ||
- | ||
【聽證程序】 | 第四十七條 聽證應當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 第五十條 行政處罰聽證按有關規定執行。 |
?。ㄒ唬┊斒氯艘舐犠C的,應當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告知后五日內提出; | ||
?。ǘ┥鷳B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 | ||
?。ㄈ┏婕皣颐孛?、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公開舉行; | ||
?。ㄋ模┞犠C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 ||
?。ㄎ澹┊斒氯丝梢杂H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 ||
?。┊斒氯思捌浯砣藷o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終止聽證; | ||
?。ㄆ撸┡e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 ||
?。ò耍┞犠C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注明。 | ||
【聽證筆錄】 | 第四十八條 聽證結束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依照本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 - |
第五節 法制審核和集體討論 | ||
【啟動法制審核的條件】 |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機構或者法制審核人員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 - |
?。ㄒ唬┥婕爸卮蠊怖娴?; | ||
?。ǘ┲苯雨P系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 | ||
?。ㄈ┌讣闆r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 ||
?。ㄋ模┓?、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 | ||
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案件范圍作出具體規定。 | ||
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 ||
【法制審核的內容】 | 第五十條 法制審核的內容包括: | - |
?。ㄒ唬┬姓谭ㄖ黧w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執法機關法定權限; | ||
?。ǘ┬姓谭ㄈ藛T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 ||
?。ㄈ┬姓谭ǔ绦蚴欠窈戏?; | ||
?。ㄋ模┌讣聦嵤欠袂宄?,證據是否合法充分; | ||
?。ㄎ澹┻m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裁量基準運用是否適當; | ||
?。┬姓谭ㄎ臅欠裢陚?、規范; | ||
?。ㄆ撸┻`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 ||
- | ||
【法制審核的處理】 | 第五十一條 法制審核以書面審核為主。對案情復雜、法律爭議較大的案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召開座談會、專家論證會開展審核工作。 | - |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法制審核時,可以請相關領域專家、法律顧問提出書面意見。 | ||
對擬作出的處罰決定進行法制審核后,應當區別不同情況以書面形式提出如下意見: | ||
?。ㄒ唬┲饕聦嵡宄?,證據充分,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未發現明顯法律風險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 ||
?。ǘ┲饕聦嵅磺?,證據不充分,程序不當或者適用依據不充分,存在明顯法律風險,但是可以改進或者完善的,指出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改進或者完善的建議; | ||
?。ㄈ┐嬖诿黠@法律風險,且難以改進或者完善的,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不同意的審核意見。 | ||
【重大案件集體審議】 | 第五十二條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 第五十二條 案情復雜或者對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集體審議決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 | 集體審議過程應當予以記錄。 | |
?。ㄒ唬┣闆r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 - | |
?。ǘM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數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 - | |
?。ㄈM吊銷許可證件、一定時期內不得申請行政許可的; | - | |
?。ㄋ模M責令停產整治、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禁止從業的; | - | |
?。ㄎ澹┥鷳B環境主管部門負責人認為應當提交集體討論的其他案件。 | - | |
集體討論情況應當予以記錄。 | - | |
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 | |
第六節 決 定 | ||
【處罰決定】 | 第五十三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人經過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 第五十一條 本機關負責人經過審查,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
?。ㄒ唬┐_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 ?。ㄒ唬┻`法事實成立,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根據其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 |
?。ǘ┻`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 ?。ǘ┻`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 |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 | ?。ㄈ┓媳巨k法第十六條情形之一的,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 |
?。ㄋ模┻`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 - | |
【不停止執行】 | 第五十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向司法機關移送涉嫌生態環境犯罪案件之前已經依法作出的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件等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 - |
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辦理期間,不計入行政處罰期限。 | ||
【處罰決定書的制作】 | 第五十五條 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 第五十三條 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
對同一當事人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可以分別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也可以列入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 | 對同一當事人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可以分別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也可以列入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 | |
符合本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情況,決定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 - | |
【處罰決定書的內容】 | 第五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 第五十四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
?。ㄒ唬┊斒氯说幕厩闆r,包括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居民身份證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住址或者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等; | ?。ㄒ唬┊斒氯说幕厩闆r,包括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組織機構代碼、營業執照號碼、地址等; | |
?。ǘ┻`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 ?。ǘ┻`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 |
?。ㄈ┊斒氯岁愂?、申辯的采納情況及理由;符合聽證條件的,還應當載明聽證的情況; | ?。ㄈ┬姓幜P的種類、依據和理由; | |
?。ㄋ模┬姓幜P的種類、依據,以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運用的理由和依據; | ?。ㄋ模┬姓幜P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
?。ㄎ澹┬姓幜P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ㄎ澹┎环姓幜P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 |
?。┎环姓幜P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 ?。┳鞒鲂姓幜P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并且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印章。 | |
?。ㄆ撸┳鞒鲂姓幜P決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并加蓋印章。 | - | |
- | - | |
【作出處罰決定的時限】 | 第五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因案情復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決定繼續延期的,繼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 第五十五條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的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件辦理過程中聽證、公告、監測、鑒定、送達等時間不計入期限。 |
案件辦理過程中,中止、聽證、公告、監測(檢測)、評估、鑒定、認定、送達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 | ||
【處罰決定的送達】 | 第五十八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 第五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送達當事人,并根據需要抄送與案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將行政處罰決定書抄送與案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 ||
【送達方式】 | 第五十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送達執法文書,可以采取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電子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等法律規定的方式。 | 第五十七條 送達行政處罰文書可以采取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公證送達或者其他方式。 |
送達行政處罰文書應當使用送達回證并存檔。 | 送達行政處罰文書應當使用送達回證并存檔。 | |
- | - | |
【經確認的電子送達】 | 第六十條 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執法文書,并通過拍照、截屏、錄音、錄像等方式予以記錄。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到達當事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 - |
第七節 信息公開 | ||
【依法公開】 | 第六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其作出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決定。 | - |
【公開內容】 | 第六十二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公開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下列信息: | - |
?。ㄒ唬┬姓幜P決定書文號; | ||
?。ǘ┍惶幜P的公民姓名,被處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 ||
?。ㄈ┲饕`法事實; | ||
?。ㄋ模┬姓幜P結果和依據; | ||
?。ㄎ澹┳鞒鲂姓幜P決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 ||
【不予公開】 | 第六十三條 涉及國家秘密或者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信息的,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行政處罰決定信息,不予公開?!?/span> | - |
【隱私與商業秘密保護】 | 第六十四條 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隱去以下信息: | - |
?。ㄒ唬┕竦男は?、居民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通信方式、出生日期、銀行賬號、健康狀況、財產狀況等個人隱私信息; | ||
?。ǘ┍巨k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 ||
?。ㄈ┓ㄈ嘶蛘咂渌M織的銀行賬號; | ||
?。ㄋ模┪闯赡耆说男彰捌渌赡茏R別出其身份的信息; | ||
?。ㄎ澹┊斒氯说纳a配方、工藝流程、購銷價格及客戶名稱等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 | ||
?。┓?、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隱去的信息。 | ||
【公開時限】 | 第六十五條 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內公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span> | - |
【撤回公開】 | 第六十六條 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三日內撤回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并公開說明理由。 | - |
第四章 簡易程序 | ||
【簡易程序的適用】 | 第六十七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五十八條 違法事實確鑿、情節輕微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適用本章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
【簡易程序規定】 | 第六十八條 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遵守下列簡易程序: | 第五十九條 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環境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遵守下列簡易程序: |
?。ㄒ唬﹫谭ㄈ藛T應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執法證件; | ?。ㄒ唬﹫谭ㄈ藛T應向當事人出示中國環境監察證或者其他行政執法證件; | |
?。ǘ┈F場查清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并依法取證; | ?。ǘ┈F場查清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并依法取證; | |
?。ㄈ┫虍斒氯苏f明違法的事實、擬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告知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 | ?。ㄈ┫虍斒氯苏f明違法的事實、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擬給予的行政處罰,告知陳述、申辯權利; | |
?。ㄋ模┞犎‘斒氯说年愂龊蜕贽q。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 ?。ㄋ模┞犎‘斒氯说年愂龊蜕贽q; | |
?。ㄎ澹┨顚戭A定格式、編有號碼、蓋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 ?。ㄎ澹┨顚戭A定格式、編有號碼、蓋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 |
?。└嬷斒氯巳鐚Ξ攬鲎鞒龅男姓幜P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并告知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 ?。└嬷斒氯巳鐚Ξ攬鲎鞒龅男姓幜P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 |
以上過程應當制作筆錄。 | 以上過程應當制作筆錄。 | |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報所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所屬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 |
第五章 執 行 | ||
【處罰決定的履行】 |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期限內,履行處罰決定。 |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處罰決定。 |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 |
【加處罰款】 | 第七十條 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 - |
【強制執行的適用】 |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第六十二條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并在下列期限內提起: | ||
?。ㄒ唬┬姓幜P決定書送達后當事人未申請行政復議且未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后起算的180日內; | ||
?。ǘ妥h決定書送達后當事人未提起行政訴訟的,在復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內; | ||
?。ㄈ┑谝粚徯姓袥Q后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的,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內; | ||
?。ㄋ模┑谝粚徯姓枚ê螽斒氯宋刺岢錾显V的,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后起算的180日內; | ||
?。ㄎ澹┑诙徯姓袥Q書送達之日起180日內。 | ||
【催告履行】 | 第七十二條 作出加處罰款的強制執行決定前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 - |
【被處罰企業資產重組后的執行】 | 第七十三條 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受到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等處罰后,發生企業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資產重組等情形,由承受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人、其他組織作為被執行人。 | 第六十三條 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受到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等處罰后,發生企業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資產重組等情形,由承受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人、其他組織作為被執行人。 |
【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 | 第七十四條 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繳納期限屆滿前,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 | 第六十四條 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繳納期限屆滿前,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 |
批準當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制作同意延期(分期)繳納罰款通知書,并送達當事人和收繳罰款的機構。 | 批準當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制作同意延期(分期)繳納罰款通知書,并送達當事人和收繳罰款的機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的最后一期繳納時間不得晚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最后期限。 | |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自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期限結束之日起計算。 | - | |
【沒收物品的處理】 | 第七十五條 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處理。 | 第六十五條 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處理。 |
銷毀物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沒有規定的,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監督銷毀,并制作銷毀記錄。 | 銷毀物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沒有規定的,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兩名以上環境執法人員監督銷毀,并制作銷毀記錄。 | |
處理物品應當制作清單。 | 處理物品應當制作清單。 | |
【罰沒款上繳國庫】 | 第七十六條 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應當全部上繳國庫,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 第六十六條 罰沒款及沒收物品的變價款,應當全部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
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不得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考核、考評直接或者變相掛鉤。 |
第六章 結案和歸檔 | ||
【結案】 | 第七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應當制作結案審批表,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后予以結案: |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結案: |
?。ㄒ唬?strong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outline: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決定由當事人履行完畢的; | ?。ㄒ唬┬姓幜P決定由當事人履行完畢的; | |
?。ǘ┥鷳B環境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 | ?。ǘ┬姓幜P決定依法強制執行完畢的; | |
?。ㄈ┎挥栊姓幜P等無須執行的; | ?。ㄈ┎挥栊姓幜P等無須執行的; | |
(四)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終止案件調查的; | ?。ㄋ模┬姓幜P決定被依法撤銷的; | |
(五)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完成案件移送,且依法無須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 | ?。ㄎ澹┉h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可以結案的其他情形。 | |
?。┬姓幜P決定被依法撤銷的; | - | |
?。ㄆ撸┥鷳B環境主管部門認為可以結案的其他情形。 | - | |
【立卷歸檔】 | 第七十八條 結案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將案件材料立卷歸檔: | 第六十八條 結案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將案件材料立卷歸檔: |
?。ㄒ唬┮话敢痪?,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 ?。ㄒ唬┮话敢痪?,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 |
?。ǘ└黝愇臅R全,手續完備; | ?。ǘ└黝愇臅R全,手續完備; | |
?。ㄈ鴮懳臅煤炞止P、鋼筆或者打??; | ?。ㄈ鴮懳臅煤炞止P、鋼筆或者打??; | |
?。ㄋ模┌妇硌b訂應當規范有序,符合文檔要求。 | ?。ㄋ模┌妇硌b訂應當規范有序,符合文檔要求。 | |
- | - | |
【歸檔順序】 | 第七十九條 正卷按下列順序裝訂: | 第六十九條 正卷按下列順序裝訂: |
?。ㄒ唬┬姓幜P決定書及送達回證; | ?。ㄒ唬┬姓幜P決定書及送達回證; | |
?。ǘ┝笇徟牧?; | ?。ǘ┝笇徟牧?; | |
?。ㄈ┱{查取證及證據材料; | ?。ㄈ┱{查取證及證據材料; | |
?。ㄋ模┬姓幜P事先告知書、聽證告知書、聽證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及送達回證; | ?。ㄋ模┬姓幜P事先告知書、聽證告知書、聽證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及送達回證; | |
?。ㄎ澹┞犠C筆錄; | ?。ㄎ澹┞犠C筆錄; | |
?。┴斘锾幚聿牧?; | ?。┴斘锾幚聿牧?; | |
?。ㄆ撸﹫绦胁牧?; | ?。ㄆ撸﹫绦胁牧?; | |
?。ò耍┙Y案材料; | ?。ò耍┙Y案材料; | |
?。ň牛┢渌嘘P材料。 | ?。ň牛┢渌嘘P材料。 | |
副卷按下列順序裝訂: | 副卷按下列順序裝訂: | |
?。ㄒ唬┩对V、申訴、舉報等案源材料; | ?。ㄒ唬┩对V、申訴、舉報等案源材料; | |
?。ǘ┥婕爱斒氯擞嘘P商業秘密的材料; | ?。ǘ┥婕爱斒氯擞嘘P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材料; | |
?。ㄈ┞犠C報告; | ?。ㄈ┞犠C報告; | |
?。ㄋ模彶橐庖?; | ?。ㄋ模彶橐庖?; | |
(五)法制審核材料、集體討論記錄; | ?。ㄎ澹┘w審議記錄; | |
?。┢渌嘘P材料。 | ?。┢渌嘘P材料。 | |
【案卷管理】 | 第八十條 案卷歸檔后,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案卷保管及查閱,按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 第七十條 案卷歸檔后,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案卷保管及查閱,按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
【案件統計】 | 第八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行政處罰案件統計制度,并按照生態環境部有關環境統計的規定向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本行政區域的行政處罰情況。 | 第七十一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行政處罰案件統計制度,并按照環境保護部有關環境統計的規定向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本行政區的行政處罰情況。 |
第七章 監 督 | ||
【監督檢查】 | 第八十二條 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下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第七十三條 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 | 第八十三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行政處罰備案制度。 | 第七十四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行政處罰備案制度。 |
- | 下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督辦的處罰案件,應當在結案后二十日內向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 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督辦的處罰案件,應當在結案后20日內向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
【處罰備案】 | - | - |
【公眾監督】 | 第八十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有權申訴或者檢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審查,發現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 - |
【補正、更正】 | 第八十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有文字表述錯誤、筆誤或者計算錯誤,以及行政處罰決定書部分內容缺失等情形,但未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更正。 | - |
補正或者更正應當以書面決定的方式及時作出。 | ||
【糾正、撤銷或變更】 | 第八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過接受申訴和檢舉,或者通過備案審查等途徑,發現下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違法或者顯失公正的,應當督促其糾正。 | 第七十五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通過接受當事人的申訴和檢舉,或者通過備案審查等途徑,發現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違法或者顯失公正的,應當督促其糾正。 |
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有處罰權的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經過行政復議,發現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違法或者顯失公正的,依法撤銷或者變更。 | |
【評議和表彰】 | 第八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案件評查或者其他方式評議、考核行政處罰工作,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規范和保障行政處罰的實施。對在行政處罰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依照國家或者地方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 第七十六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案件評查或者其他方式評議行政處罰工作。對在行政處罰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可依照國家或者地方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
第八章 附 則 | ||
【違法所得的認定】 | 第八十八條 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 | 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違法所獲得的全部收入扣除當事人直接用于經營活動的合理支出,為違法所得。 |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認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
【較大數額罰款的界定】 | 第八十九條 本辦法第四十六條所稱“較大數額”“較大價值”,對公民是指人民幣(或者等值物品價值)五千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指人民幣(或者等值物品價值)二十萬元以上。 | 第七十八條 本辦法第四十八條所稱“較大數額”罰款和沒收,對公民是指人民幣(或者等值物品價值)50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指人民幣(或者等值物品價值)50000元以上。 |
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對“較大數額”“較大價值”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對“較大數額”罰款和沒收的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
【期間規定】 | 第九十條 本辦法中“三日”“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 第七十九條 本辦法有關期間的規定,除注明工作日(不包含節假日)外,其他期間按自然日計算。 |
期間開始之日,不計算在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行政處罰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視為在有效期內。 | 期間開始之日,不計算在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行政處罰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視為在有效期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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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銜接適用】 | 第九十一條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 第八十條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行政處罰法》、《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
【生效日期】 | 第九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原環境保護部發布的《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8號)同時廢止。 | 第八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
1999年8月6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