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的服務流程
· quality of service processes ·
- 需求溝通傾聽客戶需求,了解用戶使用環境和現場工況
- 方案設計根據現場實際工況,針對性出具解決方案
- 合同簽訂技術和商務規范確認,簽訂合作協議
- 產品制作選擇最優質的元器件,嚴格按照技術協議
- 調試安裝現場規范安裝,靜態動態調試,分析儀運行
- 售后服務后續維護,持續跟進,終身維修
山東濟南市槐蔭區太平河南路1567號均和云谷濟南匯智港6號樓
防水卷材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_1055-2013).pdf
前言
本標準為全文強制。 自標準實施之日起,北京市防水卷材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按本標準執行,不再執行DB11/ 237《冶金、建材行業及其它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DB11/ 501《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本標準依據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北京市環境保護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2013年12月26日批準。 本標準由北京市環境保護局組織實施。 本標準起草單位:北京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北京建筑材料檢驗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建設工程物資協會防水分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聶磊、王軍玲、檀春麗、邵霞、李 靖、馬國儒、高喜超、金惠榮、鄒仲元、張瀾夕、李文超、何萬清、王敏燕。
引言
為控制防水卷材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保障人體健康、保護生態環境、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標準。
防水卷材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防水卷材行業生產過程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控制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防水卷材生產企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防水卷材生產線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防水卷材生產企業內的導熱油爐執行DB11/ 139《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328.6 建筑防水卷材試驗方法 第6部分:瀝青防水卷材 長度、寬度、平直度 GB/T 14675 空氣質量 惡臭的測定 三點比較式臭袋法 GB/T 15432 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5439 環境空氣 苯并[a]芘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Z 159 工業場所空氣有毒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苯并(a)芘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 HI/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瀝青煙的測定 重量法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防水卷材 waterproof sheet 可卷曲成卷狀的柔性防水材料,包括瀝青類防水卷材和高分子防水卷材。
3.2
瀝青類防水卷材 asphalt waterproof sheet
包括瀝青防水卷材和聚合物改性瀝青防水卷材。瀝青防水卷材是用纖維織物、玻纖等胎體材料浸涂瀝青,表面覆以隔離材料制成可卷曲的片狀防水材料。聚合物改性瀝青防水卷材是以聚合物改性瀝青為
涂蓋層,纖維織物、玻纖等為胎體,粉狀、粒狀、片狀或薄膜材料為覆面材料制成可卷曲的片狀防水材料。
3.3
高分子防水卷材 high polymer waterproof sheet 以合成橡膠、合成樹脂或二者的共混體為基料,加入適量的化學助劑和填充劑等,采用密煉、擠出或壓延等橡膠或塑料的加工工藝所制成的可卷曲片狀防水材料。
3.4
標準狀態 standard condition 煙氣在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k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
注: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均指標準狀態下干煙氣的數值。
3.5
非甲烷總烴 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用HJ/T 38 規定的監測方法,檢測器有明顯響應的除甲烷外的碳氫化合物的總稱(以碳計)。本標準使用“非甲烷總烴(NMHC)”作為排氣筒及廠界VOCs 排放的綜合控制指標。
3.6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maximal allo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指處理設施后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或指無處理設施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7
無組織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指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低矮排氣筒的排放屬有組織排放,但在一定條件下也可造成與無組織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執行“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指標時,由低矮排氣筒造成的監控點污染物濃度增加不予扣除。
3.8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指監控點的污染物濃度在任何1小時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9
排氣筒高度 stack height 指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
3.10
惡臭污染物 odor pollutants 指一切刺激嗅覺器官引起人們不愉快及損害生活環境的氣體物質。
3.11
臭氣濃度 odor concentration
指惡臭氣體(包括異味)用無臭空氣進行稀釋,稀釋到剛好無臭時,所需的稀釋倍數。
3.12
現有污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
3.13
新建污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設項目。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時段劃分
4.1.1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現有污染源執行第Ⅰ時段相應標準限值。
4.1.2自2015年7月1日起,現有污染源執行第Ⅱ時段相應標準限值。
4.1.3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 新建污染源執行第Ⅱ時段相應標準限值。
4.2 有組織排放限值
4.2.1 排氣筒污染物排放限值
生產過程中排氣筒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執行表1規定。
4.2.2 總量排放限值
瀝青類防水卷材生產過程中,生產線以單位產品重量核算的瀝青煙排放總量執行表2規定。
4.2.3 最高允許排放速率
排氣筒中污染物排放除應符合表1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外,還應同時滿足表3規定的排氣筒高度對應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要求。
4.3 無組織排放限值
苯并芘和臭氣濃度無組織排放執行表4規定。
4.4 排氣筒高度要求
4.4.1 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并應高出本體建(構)筑物3m以上。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4.2 當排氣筒高度由于特殊原因達不到4.4.1規定時,其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相應排放限值的50%執行,最高允許排放速率按外推結果再嚴格50%執行。
4.5 操作規范
4.5.1 生產車間敞開的天窗、門窗等處不應有可見無組織排放存在。
4.5.2 卷材成品不應露天堆放,成品庫應安裝集氣系統和管道,保證產品無組織逸散的VOCs導入污染控制設備。
4.5.3 瀝青類防水卷材生產過程中瀝青的運輸、儲存、裝卸、加熱、攪拌、氧化等過程應當密閉。瀝青攪拌罐和浸涂油池(槽)應安裝集氣罩,通過污染控制設備達標排放。
4.5.4 瀝青類防水卷材生產過程中作為高溫溶劑使用的芳烴油、機油等含有機溶劑原輔材料的儲存、裝卸、輸送等過程應當密閉。
4.5.5 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滑石粉、炭黑等粉料的運輸、裝卸和投加應全過程封閉。
4.5.6 生產過程中使用砂、頁巖、滑石粉、炭黑、膠粉等粉料的卷材企業應在產生粉塵部位設置集氣罩,通過除塵設備達標排放。
4.5.7 橡膠類高分子防水卷材生產企業應在混煉、硫化和有機溶劑使用工序等產生氣態污染物部位設置集氣罩,通過污染控制設備達標排放。
5 污染物監測與核算要求
5.1 污染物監測一般要求
5.1.1 對企業污染物排放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照國家或地方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5.1.2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排污狀況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5.2 有組織排放的監測要求
5.2.1 對企業有組織排放的監測,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須設置規范的永久性測試孔、采樣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5.2.2 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GB/T 16157和HJ/T 397的規定執行。
5.2.3 對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或限期治理后的監測,采樣期間的工況不應低于設計工況的75%。對于監督性監測,不受工況和生產負荷限制。
5.3 無組織排放的監測要求
5.3.1 單位周界和車間周邊無組織排放監測采樣按HJ/T 55的規定執行;車間內部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污染物濃度的監測執行GBZ 159。無組織排放監測采樣點的設置按附錄B的規定執行。
5.3.2 對單位周界和車間周邊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污染物濃度的監測應采用連續1h 采樣計平均值,需要時可適當延長采樣時間。僅需用短時間采集樣品時,應在1h 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 個以上樣品,計平均值。
5.4 污染物測定方法
本標準大氣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按表5執行。
5.5 瀝青煙排放總量核算
瀝青煙排放總量的核算按附錄C規定的方法執行。
6 實施與監督
6.1 本標準由市和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督實施。
6.2 在任何情況下,防水卷材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設施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及時采樣或監測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附錄A(規范性附錄) 確定某排氣筒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的內插法和外推法
附錄B(規范性附錄)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的設置
附錄C(規范性附錄) 防水卷材瀝青煙排放總量核算方法
防水卷材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_1055-2013).pdf